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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園藝學會褒獎辦法  Awards

 
民國64年理事會訂定
民國82年9月12日第41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
民國86年10月28日第43屆第4次理事會議修正
民國89年10月11日第44屆第5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
民國95年11月10日第47屆第8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
 
 
一、台灣園藝學會(以下稱本會)為褒獎本會會員對於園藝具有特殊貢獻者設置學術、事業、優良基層人員獎及終身貢獻獎。
 
二、本會會員具有會員資格達1年且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經提名為各項褒獎候選人: 
學術獎:對於園藝學術有特殊之貢獻或發明者。
事業獎:對於園藝事業有特殊貢獻者。
優良基層人員獎:服務基層,縣市級(含)以下單位不限職位,中央級單位限職位助理研究員、技士(含)以下人員,對於園藝試驗研究或示範推廣工作盡心盡力,成就卓著者。
同一獎項5年內曾經得獎者不得重複提名。
 
三、凡合於上述條件者,得經由下列方式提名為候選人:
甲、經本會褒獎委員或理監事3人以上之聯名推荐者。
乙、經大專院校或農業試驗場所等學術研究機構之主管推荐者。
丙、經本會會員10人以上之聯名推荐者。
 
四、候選人之提名應於本會規定作業期限內填送表格,附送著作或事蹟向本會提名推荐,逾期不受理。
 
五、候選人名單(終身貢獻獎除外)及相關著作等項交由本會褒獎委員會辦理審查,並配合本會規定期限內向本會理事會推荐最後核定。
 
六、候選人之審查辦法如下:
甲、本會褒獎委員會,就每一提名人之學術著作或具體貢獻等資料進行審議通過後,再附詳細資料提請理事會議核定。
乙、學術及事業獎之得獎人每年各為1-3人,優良基層人員獎為1-5人,終身貢獻獎為1-2人為原則,褒獎委員會得視實際情形酌予增減人數或調整獎項,並經委員會通過後送理事會核定。
 
七、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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