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獎項 獎項申請辦法 學術、事業等褒獎辦法

台灣農學會農業學術、事業暨優秀農業基層人員褒獎辦法

民國72年12月11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90年3月28日第33屆第2次全體理監事會修正通過
民國90年12月15日第33屆第2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104年3月11日第40屆第2次全體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0年7月27日第43屆第3次全體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台灣農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表揚對於農業有優異貢獻之會員,特設置農業學術獎、農業事業獎及優秀農業基層人員獎。
 
第二條
 
本會學術、事業及優秀農業基層人員獎項之候選人應具有三年以上會員資格,且過去五年內未曾獲得上述各獎項。
前項獎項之名額及候選人資格如下:
一、學術獎:每年一至二名,在農業學術、研究或發明方面有顯著成就之個人會員。
二、事業獎:每年一至二名,在農業事業方面有優異成就或貢獻之個人會員。
三、優秀農業基層人員獎:每年一至二名,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五年以上,對農業研究、發展、推廣、服
       務有具體優異成就之個人會員為,並以非主管人員優先。每年獎勵農業試驗研究單位至多一人,農
       業行政或推廣單位至多一人;其中一人提報至農學團體聯合年會表揚。
四、團體獎:每年一至二單位,凡本會團體會員(或其部份單位)在最近五年內,於農業學術或事業有
       優異成就與貢獻者。
前述各獎項如當年無適當人選或團體,可從缺。
個人獎項頒發獎牌及獎金,團體獎項頒發獎牌。
 
第三條
 
凡合於第二條之條件者,依下列方式推薦為候選人:
一、個人褒獎:由各農業專門學會或協會、會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本會會員五人以上之連署,向本會推
       薦。
二、團體褒獎:由各農業專門學會或協會、團體會員之主管機關或本會會員十人以上之連署,向本會推
       薦。
 
第四條
 
本會為辦理褒獎及推薦事宜,應設置農業學術暨事業褒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五條
 
本委員會設委員九~十五人,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由理事會於委員中選聘一人為主任委員。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三年,每年改選三分之一。
本委員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缺席時,由委員中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六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評選本會學術、事業及優秀農業基層人員褒獎候選人或候選團體。
二、推薦優秀農業基層人員於農學團體聯合年會表揚。
三、推薦其他單位褒獎之候選人。
四、審查上列四種候選人之資歷與其著作發明或其他有關證件。
五、審查候選團體之功績。
六、提供本會其他有關褒獎之建議事項。
 
第七條
 
對於第二條之本會各獎項,本委員會根據各方面所推薦各項候選人及候選團體,負責審查,由出席委員個別評分作為評選之決定。 本委員會委員如為候選人之推薦人,不得參加同類褒獎之評分及投票工作。
 
第八條
 
推薦其他單位褒獎之候選人,得由本委員會每委員推薦一候選人,由出席委員個別評分作為評選之決定。
 
第九條
 
關於候選人著作或發明證件之審查,於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共同審定之。
 
第十條
 
對於經評選決定之候選人及候選團體,在未經本會正式核定前均應保守祕密。
 
第十一條
 
本會各獎項之褒獎候選評選程序,應於每年十月底前辦理完竣。
 
第十二條
 
各項褒獎候選人或候選團體經本委員會審查及評選後,提送本會理事會決定及通過。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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