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台灣農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接受捐贈獎學金及獎金之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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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會各種獎學金之管理,除捐贈人或其代表一人為當然委員外,由本會理事會推選委員五人至七人並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組織台灣農學會各種獎學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負責辦理。
前項由理事會推選之委員每三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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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會各種獎學金獎金之基金,由本會保管,設立帳戶存放孽息;並由本會會計於本委員會每年開會時報告各項基金及孳息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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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獎學金之管理運用。
(二)獎學金獎金名額之核定。
(三)獎學金獎金申請人之審查及向本會理事會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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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會獎學金及獎金之名稱及給獎對象參照各獎學金及獎金捐贈人或其代表之意願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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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會獎學金之給獎以捐贈人或其代表所指定學科為對象,並以農業相關系所之大學部三年級(含)以上和研究所二年級(含)以上學生、五年制專科學校五年級學生及高級職業學校(農科)二年級以上之學生,前一學年具有下列各項條件者為遴選標準。
(一)學業成績主修科平均在八十分以上者。
(二)在校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或無懲處紀錄者。
獎學金捐贈人對遴選標準有指定條件者,從其指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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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本會農學研究獎金之給獎標準如下:
(一)獎勵對農業學術方面有優越著作及成就或重要發現發明者。
(二)獎勵完成卓越之研究其結果對農業生產有具體之貢獻者。
研究獎金捐贈人對遴選標準有指定條件者,從其指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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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本會各項獎學金,每年給獎名額及金額視利息收入數額由本委員會擬定報理事會核定之。本會農學研究獎金之名額及金額視該項基金孳息所得由本委員會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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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本會獎學金之申請,由各農學院校於學年上學期開學後接到本會通知一個月內選送,並填具推薦書(附格式)學業證明書等件送本委員會審辦,證件不合或逾時不予受理。
本會農學研究獎金由國內學術機關團體提名推薦於每年八月至十月間按照規定格式,填具提名表連同研究項目發明著作文件暨候選人學經歷及半身二寸照片二張送本委員會審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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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經審核合格理事會通過之受獎學生其應頒之獎學金,由本會發給之。
經本委員會審核、理事會通過之農學研究受獎人應領獎金,由本會發給之,並由受獎人出具收據送(寄)回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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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領受本會獎學金之大專生以上學生應加入本會會員,免入會費,但需繳納常年會費。
領受本會農學研究獎金者以本會會員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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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