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我們 學會章程

台灣農學會章程

內政部59年5月15日台內社字第365065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59年12月31日台內社字第400241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63年10月28日台內社字第609450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85年4月19日台(85)內社字第8511900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97年1月17日台內社字第0970012324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106年3月2日台內團字第1060015141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110年2月22日台內團字第1100102519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112年3月台內團字第1120100437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台灣農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Agricultural Association of Taiwan。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學術性社會團體,以研究農業學術,協助政府革新農業,推展農村建設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獎勵並協助會員從事農學之研究及其事業之發展事項。
二、有關農業政策及農村建設之研議事項。
三、辦理有關農業學術活動及農業資訊之蒐集與交流事項。
四、接受委託辦理農業學術有關事項。
五、加強與各有關農業專門學會之聯繫、合作及服務事項。
六、出版農業學術期刊及有關農業專門書籍事項。
七、其他有關促進農業學術及農業發展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6種:
一、個人會員:凡在國內外專科以上農業學校畢業或從事農業有關之工作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得為會員,會員除繳納入會費400元外,每年應繳納常年會費400元。
二、團體會員:凡與農業及農學有關之機關團體,申請加入本會者,經理事會之通過,得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除繳納入會費2000元外,每年應繳納常年會費2000元以上。每一團體會員推派代表1人行使有關權利。
三、學生會員:凡在國內農業大專院校或高級農工職業學生之在學生,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得為學生會員,學生會員除繳納入會費100元外,每年應繳納之常年會費減半收費。
四、贊助會員:凡捐助本會經費在10萬元以上或對本會會務有特殊貢獻者,得經理監事3人以上之推薦,由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得為贊助會員。
五、名譽會員:凡國內外具有學識與聲望,確能協助本會發展事業者,或於農業上有著特別功績者,得推為名譽會員,但須由理事會或會員20人以上之提出,經會員大會通過。
六、永久會員:個人會員除入會費外,一次繳足常年會費15年者,或個人會員累計繳費20年次以上者,得為永久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但贊助會員、名譽會員及學生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個人會員、永久會員及團體代表會員如連續3年不繳納常年會費者停止其一切權利。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300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2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21人、監事7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7人,候補監事2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名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本會置常務理事7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推1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2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不得連任。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1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得分組辦事,每組各置組長1人及副組長1至2人、幹事若干人,必要時得酌用僱員,由秘書長提經理事長認可,報請理事會通過聘免之。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人士,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名譽理事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2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3個月召開1次,監事會每3個月召開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規定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個人會員之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二、團體會員之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三、贊助會員之捐款。
四、有關機關或團體之補助費。
五、業務基金孳息收入。
六、其他捐款及收益。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2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3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上述資料送主管機關核備時,應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84年12月15日第30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並報經內政部85年4月19日台(85)內社字第851190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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